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53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浙江省开化县人
,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路松园东区7幢1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琦,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室
乡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江根木,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2月29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
,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阳光都市41幢东单元1楼。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纪勇,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剑飞,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以原、被告
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元
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
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
审 判 长 孟繁义
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
代理审判员 王恭顺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祝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