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衢柯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浙*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根木。
被告:浙*宇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宇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宇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浙*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浙*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