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宇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衢柯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宇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 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宇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 月2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 对被告浙江宇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 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