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清东陵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清东陵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市侯家寨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1民初2701号
原告:遵化市清东陵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市侯家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遵化市。
原告遵化市清东陵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侯家寨乡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遵化市清东陵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9.25万元。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事实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工程款,但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为省市拨付补助款之外的部分,而补助款支付的金额双方尚未协商一致,故被告支付工程的金额尚未确定,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工程款支付方式确定后再行主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遵化市清东陵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3元,退回原告遵化市清东陵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