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丹宇古建筑艺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丹宇古建筑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初14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丹宇古建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五龙口街551号。
法定代表人:翟康志。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丹宇古建筑艺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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