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大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水工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大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定手续,责令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大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6366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