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丹宇古建筑艺术有限公司

山西丹宇古建筑艺术有限公司、介休市城乡人居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81民初1551号
申请人:山西丹宇古建筑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康志。
地址:太原市五龙口街551号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7908N.
被申请人:介休市城乡人居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北坛东路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3469254575。
山西丹宇古建筑艺术有限公司诉介休市城乡人居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丹宇古建筑艺术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城乡人居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5814.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西丹宇古建筑艺术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710312802019000005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城乡人居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5814.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