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民辖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陶庆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钱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明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3民初3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达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两份《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的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诉人处,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安徽明远公司诉请***达公司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安徽明远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安徽明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安徽明远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陈永红
审判员 王习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