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9财保74号
申请人:***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玉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庆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保通数据基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784万元到期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保通数据基数有限公司的784万元到期债权,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河北保通数据基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魏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