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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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藏0124民初37号
原告:王某,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西藏广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MA6T5WFT13。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西藏广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王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98,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2,100.22元(以欠款19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报价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算至2022年7月11日。),以上合计:210600.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林周县旁多乡、索县西昌乡工程项目施工,租赁原告的铺路机进行机械施工。2020年12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对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及欠付金额等进行了确认。该《结算单》出具后,被告一直怠于付款,至今尚欠198,5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藏广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王某支付剩余租金98,500元、资金占用利息6,050.11元,合计104,550.11元;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29.5元,由被告西藏广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