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2163号
申请人:***信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韩家圈村南河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88EYG3Q。
法定代表人:董俊杰,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银杏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63668239Y。
法定代表人:杨顺刚,经理。
原告***信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信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给予查封或冻结的保全强制措施。
申请人***信商砼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贺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