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2163号之一
原告:***信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韩家圈村南、河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俊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铭,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银杏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刚,职务经理。
***信商砼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信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计2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贺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