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21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韩家圈村南、河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俊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银杏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刚,职务经理。
***信商砼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冀0207民初216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信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商砼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信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贺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