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497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阳,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种金付,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凤,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区银杏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63668239Y。
法定代表人:杨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瑾,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福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唐通大厦第九层9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E3DG38F。
法定代表人:张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君,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征,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种金付、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福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2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治
书 记 员 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