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柳仅善与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559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6月19日生,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翟江妹,***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柳仅善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柳仅善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仅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柳仅善负担。
审判员肖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