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65528号
原告: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银杏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冀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永安里永安独栋楼1排9号。
法定代表人:魏会来,经理。
被告:魏会来,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南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建设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冀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发劳务公司)、魏会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窦洪武
人民陪审员*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