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2993号
原告:河北宇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占伟,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0455513W。
被告: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2225073B。
原告河北宇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宇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宇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