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22民初1761号

原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号码:×××6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卫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枝香,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肃良,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代赔偿款149263.80元及利息(自代赔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诉讼费损失4031.5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枝香、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肃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月29日,原告金瑞公司经签订合同承包了常山县妇幼保健院所发包的常山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原告在施工期间,于2018年8月9日雇佣被告***(临时工)在妇幼保健院大楼施工工地打扫卫生。2018年11月6日7点20分左右,被告***在妇幼保健院大楼五楼打扫一个房间卫生时,因该房间里有很多纸箱壳,被告就将纸箱壳折好和其它装修垃圾一起捆成四捆,然后为图省力直接将四捆纸箱壳(含有其它装修垃圾)从窗户向下抛掷,其中第4捆抛掷下时砸中刚好因运输砖块到工地现场的徐家福头颈部,导致徐家福受伤。2019年6月19日,伤者徐家福以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原告作为该案被告诉至常山县人民法院,常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19)浙082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案伤者徐家福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83079.76元(包括金瑞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2477.56元、重新鉴定费1560元,***垫付医疗费、交通费计5200元),另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需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责任分担上,认为伤者徐家福在没有佩戴安全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下车找地方卸货,确定其自行承担20%责任,金瑞公司(该案被告,本案原告)所雇工作人员***(本案被告)忽视安全工作职责和应负的注意义务,违规自建筑物上任意抛扔纸箱壳,致使伤者徐家福受伤,对这一损害后果,金瑞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由其承担80%责任,应赔偿伤者徐家福损失146463.80元+8000元=154463.80元。在扣除金瑞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2477.56元、重新鉴定费1560元,以及***垫付的5200元,计19237.56元之后,判决被告金瑞公司赔偿原告徐家福各项经济损失计135226.24元(含精神抚慰金8000元)。并确定案件受理费4176元,由徐家福负担1171元,金瑞公司负担3005元。金瑞公司当时不服该判决曾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为此负担上诉受理费1026.50元。原告金瑞公司在履行了判决后,于2020年9月7日诉至本院,以被告***作为其员工在侵权事故发生中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为由向其追偿,诉请如前。

庭审中,被告辩称:1、被告成为原告临时雇工已十多年,从事的是清理卫生等繁重工作,可每天工资才130元。原告雇佣超龄的被告是为了不付养老保险节省生产成本。出事故是因为原告一直未对被告进行安全培训,且当天工作任务重,劳动强度大,被告因自己年龄大楼梯跑上跑下体力吃不消,才会直接将垃圾从窗户扔下,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对此,原告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只规定,雇主承担赔偿之责,没有规定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没有追偿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本案原告是否有追偿权;二、原告可以追偿的份额如何确定。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原、被告均承认双方系雇佣关系,且被告***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上述规定,原告金瑞公司作为雇主可以向雇员被告***进行追偿。如允许雇员对自己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容易导致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不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规章,任意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追偿权的辩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问题,因为雇主向雇员追偿是属于向其内部工作人员追偿,与其向外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有很大区别,其向外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而雇主向雇员追偿只有在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追偿,应该适用的是公平原则。其中只有雇员是故意行为的,雇主才可以全额追偿,如果雇员是过失行为,应考虑雇员在履行雇员义务时带来的利益绝大部分由雇主享有,所以雇主对雇员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才显公平。具体可追偿份额要结合雇主对雇员是否尽到监督、管理义务,雇主因事故所受损失,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原告金瑞公司对被告***按临时工雇佣,工资按日计付,不但工资较低且无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至2018年11月6日事故发生时,原告受被告临时雇佣已十多年,为原告创造了较大的利益,自己获利较少,且被告刚受雇时已是六十岁以上的超龄老人,发生事故时已近72周岁,原告存在雇佣选人不当,未完全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又因被告现基本上已丧失劳动能力,其经济状况较差,以及被告在事故中不是负全责,而是负80%的责任等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宜确定原告可追偿份额为25%。即原告赔偿伤者徐家福应赔金额154463.80元,由被告承担25%计38615.95元,扣除被告已垫付5200元(在伤者徐家福诉讼前垫付),需再支付原告33415.95元。至于原告在前案中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不属事故损失,不在可追偿之列。原告的其余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付原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费33415.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5元,被告***负担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谢根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