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2幢716-7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力,浙**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单纯,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忠浩,男,汉族,1946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肃良,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忠浩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上诉人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顺增

审判员  刘小伟

审判员  郑慧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