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与深州市唐奉镇东蒲疃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泰山路。
负责人:陈山岗,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州市***东蒲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深州市***东蒲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东蒲疃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原告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泽谦
审判员  魏连静
审判员  李亚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满会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