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雄伟正荣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民二初字第563号
原告:北京雄伟正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堡村。
法定代表人:黄概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殿民,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省深州市泰山**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杜禹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振环,1973年2月10日出生,河**省深州市辰时镇辰时村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明月,1958年6月,住河**省深州市省深州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雄伟正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雄伟正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5元由原告北京雄伟正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李亚东
审判员 李艳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