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

济南冠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5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冠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居委会10号楼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6号富天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冠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济南冠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述情况,济南冠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苏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