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与济南冠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申2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济南冠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冠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商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中通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