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82民初737号
原告:赵某,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赵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