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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82民初737号 原告:赵某,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赵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