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1323号
原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丘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6882211777。
法定代表人:马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海,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岗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83759329U。
法定代表人:徐雄,职务:董事长。
原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