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1323号

原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丘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6882211777。

法定代表人:马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海,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岗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83759329U。

法定代表人:徐雄,职务:董事长。

原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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