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673-1号

原告:***,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循环化工园丘头镇丘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6882211777。

法定代表人:马明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海,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7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共计1867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海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