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永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83号
原告: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36号时代方舟。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永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