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4民初193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7号半岛国际B座2315室,实际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时代方舟336号韩铭阁。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景其与被告河北永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唐景其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景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唐景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