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中华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03民初1558号
原告河北鑫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候书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中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土山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鑫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中华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