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北中环街西段84号天泓华郡南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李世杰,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生,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并仲裁字第11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143398.72元和以14386228.78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6日起算至2016年10月27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6年10月28日起以15143398.72元(含质保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申请人请求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并直至支付完毕的逾期违约金及上述款项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仲裁费178025元和执行费85635元;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上述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春生
审判员 杨天山
审判员 黄正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