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8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海生,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北中环街西段84号天泓华郡南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世杰,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与申请执行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异议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与申请执行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梁 兵
审判员 荣俏娣
审判员 成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