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5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29178.94。案件受理费11665元,***负担2333元,山西天泽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账户存款647295.9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执行费87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且已交纳,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晋0525执148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