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财保91号
申请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北中环街西段**天泓华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
法定代表人:孙海生。
申请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作为担保。2019年11月13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