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金隅太行商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1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8113424E。

法定代表人:艾小青,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金隅太行商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马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065715496X。

法定代表人:郝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民,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金隅太行商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6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上诉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国华

审判员  李忠军

审判员  武运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梦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