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3民初144号之二
申请人:***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行唐县只里村东。
法定代表人:朱龙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王丹,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槐中路**。
法定代表人:艾小青。
原告***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冀0683民初1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4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4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447元,由申请人***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何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