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7民初63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林,邯郸市肥乡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宝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艾小青。
被告:***,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