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703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
法定代表人:艾小青,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5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嘉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