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民终1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中都路四眼桥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住所地,忻州市七一南路西门坡。
负责人:赵钢,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忻州秀容古城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0)晋090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永生
审判员 何蔚英
审判员 李小荣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