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377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凤凰城紫薇苑28号C办公楼09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史习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117号剑桥春雨1号商务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翟燕民。
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金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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