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微通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联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377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凤凰城紫薇苑28号C办公楼09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史习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117号剑桥春雨1号商务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翟燕民。

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金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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