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微通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102行初14号
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凤凰城,**苑28号C办公楼0901号房,法定代表人史习国。
委托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5号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