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3008号
原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大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5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31元,减半收取976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陪审员 ***
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