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3008号 原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大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5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31元,减半收取976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陪审员  *** 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