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兵芳、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8执异50号
申请执行人成兵芳,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山县蒲吾棉织厂,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蒲吾村南。
第三人**
第三人**
本院在执行***与平山县蒲吾棉织厂、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山县蒲吾棉织厂、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四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在执行期间书面承诺若平山县蒲吾棉织厂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其对自愿平山县蒲吾棉织厂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现因平山县蒲吾棉织厂未如期履行债务,致使成兵芳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四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平山县蒲吾棉织厂应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池云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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