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执复169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藁城区慈善总会吉祥港分会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山县蒲吾棉织厂,住,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蒲吾村南/div>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8)冀0108执异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蒲吾棉织厂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蒲吾棉织厂不能履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四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在执行期间书面承诺若平山县蒲吾棉织厂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平山县蒲吾棉织厂履行该笔债务。现因平山县蒲吾棉织厂未如期履行和解协议,致使***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四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平山县蒲吾棉织厂应履行的义务。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
一、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最后一项载明复议申请人对(2009)石民四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提供担保,如不按期履行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复议申请人并没在该笔录上签字或按手印。**区人民法院强行追加无事实根据。
二、复议申请人虽然在“和解协议”担保上签名,但并不是复议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区人民法院依据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效力的前提下直接依据该协议作出裁定,违背法律规定。
该协议强行将数额100万变更为200万,并要求二复议申请人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将对复议申请人的父亲进行强制措施。在扣留复议申请人父亲长达9个小时后,二复议申请人不得已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名,复议申请人父亲才得以解脱。为此复议申请人为此提供担保并不是复议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在没有经审理确认效力之前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综上,该裁定无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申请执行人***称,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合法有据,建议驳回复议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与平山县薄吾棉织厂、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裕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平山县薄吾棉织厂上诉后,本院作出(2009)石民四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2006)裕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二、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工程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3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至的利息,平山县蒲吾棉织厂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钢材涨价款及模板租赁费损失(欠款利息、钢材涨价款及模板租赁费三项合计50万元)。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期间书面承诺若平山县蒲吾棉织厂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自愿代被执行人平山县蒲吾棉织厂履行该笔债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复议申请人**、**在本案执行期间,书面承诺若平山县蒲吾棉织厂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自愿代被执行人平山县蒲吾棉织厂履行该笔债务。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执异5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