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3594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迪荡新城鼎盛时代大厦2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