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36144号之一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冯建龙。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译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