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3013号之二
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高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38520294。
法定代表人: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未,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迪荡新城鼎盛时代大厦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704721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章金龙,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章金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宛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