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466A。
法定代表人:易宗仁。
被执行人:四川丰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盛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076142937H。
法定代表人:于安华。
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丰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9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四川丰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3693400元;二、四川丰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借款、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5544202.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97元,由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797元,由四川丰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鉴定费272000元,由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000元,由四川丰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对本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了如下工作: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四川丰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网银存款,有川JM××××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申请续冻结。
3.本院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丰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蓬莱镇红旗村的土地,本院已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3693400元、鉴定费136000元,执行费80963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易
审判员 袁 林
审判员 马小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红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