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民特53号
申请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466A。
法定代表人:易宗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龙,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申请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易成公司请求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1906号仲裁裁决,并由***承担本案申请费。理由如下:1)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决结果错误,有枉法裁决行为。2)本案仲裁裁决的作出,应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具有依法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仲裁委决定不中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称,涉案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涉案仲裁裁决不符合撤销裁决情形。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8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与易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同年9月8日,易成公司以该案仲裁裁决的作出应以另案(易成公司与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作依据为由,向仲裁委提交中止仲裁申请书。同年11月1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对前述易成公司中止仲裁申请,作出(2021)渝仲字第1906号决定书,以两案系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另案审理结果并不直接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为由,决定本案不中止审理。2022年1月5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1906号裁决:易成建设向***支付工程款983656.53元及律师费等。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二、涉案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现分析评判如下:
一、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是否存在枉法裁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易成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相关仲裁员被确认有枉法裁决行为,其所提及仲裁裁决对工程款的认定范围、对工程尾款的计算以及基于工程质保义务对涉案违约行为的认定等,均属于仲裁庭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对案件事实及责任承担进行认定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故易成公司关于仲裁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情形的,中止仲裁。易成公司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的作出,应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未中止仲裁,属于违反前述仲裁规则之情形,故涉案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易成公司所称另案,即易成公司与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法律关系主体与本案法律关系主体显然不同,故即便两案标的物指向同一工程项目,但两案亦分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之仲裁并非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仲裁委作出不中止审理决定并无违反前述仲裁规则之处,故易成公司关于涉案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严荣源
审判员乔小勇
审判员杨青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法
书记员谭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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