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垫江县海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6财保10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91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保全人:垫江县海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迎春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049747X4。
法定代表人:夏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垫江县海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垫江县海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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