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金星,男,汉族,1991年0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申请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易宗仁,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金星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8607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2年5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保全所涉案件全部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2022年5月2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又以该解除措施应由执行案件的法官处置为由申请撤回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金星的撤回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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